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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 中華民國1031111
農防字第1031493960A

主  旨:修正「中華民國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規定」乙、有條件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之檢疫條件第十點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植物防疫檢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

公告事項:修正「中華民國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規定」乙、有條件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之檢疫條件第十點規定,增列Bagrada hilaris於昆蟲類檢疫有害生物清單。

主任委員 陳保基

 

中華民國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規定乙、有條件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之檢疫條件第十點修正規定

乙、有條件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之檢疫條件

依據:植物防疫檢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

十、 輸入之植物或植物產品經檢疫結果證明有下列有害生物存在,應經適當之檢疫處理,確定該有害生物完全滅除後,始得輸入。無適當之檢疫處理方式可滅除該有害生物時,應予退運或銷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得對下列有害生物之上一分類群(Taxa)有害生物採取檢疫處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