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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 中華民國941021
農授防字第0941490512

 

主  旨:公告修正「中華民國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規定」部分內容如附件,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依  據:「植物防疫檢疫法」第14條第1項及第16條第2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修正乙、「有條件輸入之植物或植物產品」第五點有關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風險評估之要求。

二、修正乙、「有條件輸入之植物或植物產品」第九點輸入生鮮植物或植物產品、泥炭苔、泥煤之檢疫條件。

三、修正乙、「有條件輸入之植物或植物產品」第十點有害生物清單之「昆蟲類」、「雜草類」、「蟎類」、「細菌類」、「病毒類」、「昆蟲類」。

主任委員 李金龍

 

中華民國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規定

乙、有條件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之檢疫條件

依據:植物防疫檢疫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

五、自某一國家或地區申請首次輸入我國之植物或植物產品時,其輸入人或代理人應檢附輸出國植物檢疫機關出具之下列資料,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以下簡稱防檢局)進行風險評估;經風險評估通過,該植物或植物產品始可依防檢局所規範之檢疫條件辦理輸入,評估期間,防檢局得派員前往輸出國查證確認,查證所需費用由輸出國或進口單位負擔。

()擬輸入之植物或植物產品生產管理資料,包括其產地、產量、產期及收穫後處理等。

()擬輸入之植物或植物產品有害生物之清單、防治方法與使用之藥劑種類等。

()輸出國為我國公告特定檢疫有害生物發生地區之鄰近國家且疫情不明者,應提供對該檢疫有害生物之調查及監測資料,說明該檢疫有害生物發生狀態。

()輸出國之輸出檢疫及檢疫證明書簽發程序。

()其他防檢局要求提供之資料。

除前項情事外,若有下列任一情況發生時,防檢局得視其檢疫風險情形進行風險評估;

()於輸入之植物、植物產品或其包裝物上截獲我國未曾發現且可能對我國農業生產安全或生態環境造成威脅之有害生物。

()於輸入之植物、植物產品或其包裝物上截獲我國管制有害生物。

()具檢疫風險之植物有害生物有新的傳播途徑事證。

()具檢疫風險之植物有害生物已在其他國家或地區造成經濟或環境衝擊,而我國尚無相關檢疫管制措施。

九、輸入生鮮植物或植物產品、泥炭苔、泥煤應繳驗輸出國植物檢疫機關核發之植物檢疫證明書;未繳驗植物檢疫證明書者,如列屬於中華民國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規定、甲、禁止輸入之植物或植物產品內之植物或植物產品、進口簽審機關管制並經植物檢疫機關指定之植物或植物產品,應補繳檢疫證明書,否則採退運或銷燬。

十、輸入之植物或植物產品經檢疫結果證明有下列有害生物存在,應經適當之檢疫處理,確定該有害生物完全滅除後,始得輸入。無適當之檢疫處理方式可滅除該有害生物時,應予退運或銷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得對下列有害生物之上一分類群(Taxa)有害生物採取檢疫處理措施。